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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死

时间:2024/9/17 9:44:12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社死,为社会性死亡的简写,主要是指在大众面前出丑,也泛指在社交圈中做了很丢人的事情,抬不起头,没有办法再去正常地进行社会交往。“社会性死亡”已逐渐从最初的网友自嘲流行语,慢慢演变为个体遭遇网络暴力后,陷入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困境的一种代名词。最常见的后果是,当事人正常生活遭受极大震荡,承受“巨大的身心伤害”。
    详细介绍

    词语来源

    “社会性死亡”一词最早出自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的作品《殡葬人手记》。书中有对死亡种类的描写: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叫“肌体死亡”;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的,叫“代谢死亡”;最后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即“社会性死亡”。

    流行背景

    2020年8月,微博ID为“加油吧Vicky”的用户梁颖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自己被一名叫“罗冠军”的男子性侵的控诉。文字间描述了事件的经过,也表达了自己作为女性的弱势立场。事件发生后引起大量网友关注,微博数据显示,#罗冠军#热搜话题超13.5亿阅读次数,29.7万讨论次数,话题在2020年8月登顶微博热搜。在为期两个月的时间中,围绕事件本身所产生的微博热搜话题数多达38个。在事实真相被呈现后,当事人在微博中表示,已经处于“社会性死亡”状态。

    2020年11月17日, 清华大学2019级美院学姐 “控诉”2020 级某学弟在食堂对她“咸猪手”,并将该学弟的个人信息曝光,声称要学弟在朋友圈“社会性死亡”。事件曝光后,舆论一边倒谴责该学弟。 然而,在该学弟查看监控替自己澄清真相后,舆情又发生反转,监控记录显示男生并无任何性骚扰女生的意图和行为。其后,清华学姐避重就轻的道歉又引来网友反感,令舆情发生反转,不少网友开始批判该清华学姐过度网络维权。

    词语应用

    词语辨析

    “社会性死亡”虽从社会学术语演变为流行语,但学术“降维”并没有消解其丰富内涵,而仍含藏大量可供社会学方面阐释的内容。原意之“社会关系的被抛弃与隔离”与自然死亡之“自然生命终结”相对,依旧坚挺地支撑它在流行语境中的运用。虽网民们将“社死”戏解为日常社交“出糗”之最高级别以供解嘲放松,却丝毫不影响它在真正抵达语义的那一刻的决绝与冷峻。这一次,流行并没有完全遣散它的严颜,特别是在关于网络伤害的讨论之中,它始终是回避不了的重要课题,但“社死”的生动是,它总有不为严酷气氛所 “挟制”的 “自由”,而随时保持平易活泼,特别是描述“恨不得在地上找条缝钻进去”之境地,难有出其右者——“社死”之严肃性与娱乐性几可谓并驾齐驱。

    引用示例

    小东西我确实不能暴打你一顿,但我先让你在我朋友圈社死吧。(2021年5月24日 新民周刊)

    参加节目的抖森被迫欣赏了自己的同人作品,羞耻play可以说是社会性死亡了。(2020年9月4日 深圳热线)

    我转完一个圈冲上去当着我爸的面抱着另一个陌生大叔叫爸爸的瞬间。虽然那个时候还很小,但这件事在我已经记事的小脑袋瓜里挥之不去,现在回想,那个时候我可能已经"社会性死亡”了吧。(2020年9月4日 深圳热线)

    社会影响

    “社会性死亡”事件背后的推手就是赤裸裸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之所以属于暴力,是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对人的伤害是无差别的。最初的受害者首当其冲,曾经的施暴者也同样难以幸免,他们身边的亲友也会被“连坐”“示众”。舆论批评的泛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放大舆论的负面效应,进而撕裂社会。(人民网)

    “社会性死亡”不能成为伤人的利器。尤其是对那种造谣生事、动辄要人“社会性死亡”的恶意攻击,对那些随意侵犯他人名誉及权益的情况,我们必须*惕,坚决遏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它是每个人需要道德自律且受到法律他律的场所,是每个人要对个人言行负责的地方。不管是发起让人“社会性死亡”的始作俑者,还是跟风而上、挥舞舆情大棒的围观者,都不能、不该任性妄为。要知道,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越来越完善。未来,动辄让人“社会性死亡”,操刀的、递刀的、随便站队的,或许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与此相应的,我们更应该为那些为网络的天朗气清、为真相和正义作贡献的行为点赞、喝彩。(工人日报)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被造谣伤害的后果不该由受害者去承担。解救“社会性死亡”,需要有力度的法律支撑,也需要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伸出救援之手。法律的完善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解决网络谣言问题的路径,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层面上都有,但在实际执行层面,受害者却常常要面临举证难、网络转发责任鉴定难、损失定损难等问题,令很多躲在暗处的造谣者得以“全身而退”。(央视新闻)

    法律规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这将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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