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19世纪中叶,一些国家提出,应该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机构更有效地促进海上安全,但直到建立联合国本身,这些愿望都没有实现。
1948年,在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项公约正式建立国际海事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58年,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生效和新组织首次见面。
1970年代全球搜索和救援系统发起,与建立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大大提高了船舶提供广播和其他信息。
1978年对1007年的修正案国际公约标准培训、认证和值班海员生效。极大地提高海员的标准,给国际海事组织本身力量检查政府行为与方需要提交信息到海事组织关于他们遵守约定。STCW公约的主要修订和代码完成于2010年,采用“马尼拉修正案STCW公约和代码”。
1988年采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在从1992年开始分阶段。
1998年7月1日,成为国际安全管理代码适用于客运船舶、石油和化学油轮、散货船、天然气运营商和货物高速500总吨及以上的工艺。
1999年2月,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成为全面运行,保证船遇险时几乎在世界任何地方可以援助,即使船员没有时间广播求助,消息也将会被自动传播。
2002年7月1日开始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500总吨及以上单位。
2000年代也看到一个关注海上安全,2004年7月生效的一个新的、全面的国际航运安全机制,包括国际Shiip和港口设施安全(isp)代码,使强制性根据SOLAS 2002年通过的修正案。
2005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对公约的修正案的抑制非法行为(SUA)对海上航行的安全,1988及其相关协议(2005年安和苏阿协议),而在其他事情上,引入一个缔约国的权利欲望船上另一缔约国的旗号,当请求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这艘船,或一个人在船上,,或即将参与的委员会公约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联合国特别机构,他的使命是通过合作促进航运安全,环保,高效和可持续。使命的实现有赖于采取最高的可行的且统一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海上安全、航海效能,船舶污染防控,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IMO文件的有效实施。
宗旨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组织结构
主要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关水康司(日本)
侯任秘书长:林基泽(韩国,2016年1月1日接任)
国际海事组织设有大会和理事会,以及海上安全、法律、海上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便利运输等5个委员会和一个秘书处。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选举理事国,制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讨论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内部结构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MSC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组织的范围内考虑任何事关导航设备,建筑和设备的船只。此外委员会还需要提供机械执行任何职责分配给它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或任何义务在其应付的工作可能是分配给它的或在任何国际文书和组织所接受。它还负责考虑并提交建议和指导方针可能采用的安全大会。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由所有成员国、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内考虑任何问题与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特别是其关心的是采用和修正案的约定和其他法规和措施,确保其执行。
1985年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提高到完整的宪法地位。
小组委员会(SC)
小组委员会人为因素、培训和值班(HTW)
实施国际海事组织仪器小组委员会(III)
小组委员会导航、通信和搜救(NCSR)
污染防治和响应小组委员会(PPR)
船舶设计和施工小组委员会(SDC)
船舶系统和设备小组委员会(SSE)
货物运输小组委员会和容器(CCC)。
截止2013国际海事组织下属成员机构:
散装液体和气体(BLG)
危险货物运输、固体货物和容器(DSC)
消防(FP)
无线电通讯和搜索和救援(COMSAR)
安全的导航(资产净值)
船舶设计和设备(反)
稳定和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如今)
标准的培训和值班(STW)
船旗国实现(FSI))
国际海事法研究所(IMLI)
国际海事法研究所由国际海事组织于1988年成立在马耳他,确保足够的海商法专家可以协助国际海事法的实施和执行,更特别,巨大的规章制度发达国际海事组织的庇护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研究所提供了适当的合格候选人,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与高级设施先进的训练,学习和研究国际海事法。特别强调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法规。
运行方式
GloBallast项目
国际海事组织的行动与其他国际实体应对全球威胁世界海洋的健康,通过进一步提高运输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该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及其航运业在为实施《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所做的准备工作。另外,它也通过全球性产业联盟(GIA)帮助航运业克服技术挑战并促进全球努力解决航运业目前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
海上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也开发和采用国际海员碰撞法规和全球标准,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规搜救、国际海上交通的便利,载重线,危险货物运输和吨位丈量。
全面强制安全制度国际航运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体现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代码(isp代码),其中包含详细的安全相关要求政府、港口当局和航运公司在一个强制性的部分(部分),连同一系列指南如何满足这些需求,非强制性部分(乙方)。
组织成员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航运大国,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10个B类理事为海上贸易量最大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
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 1989年第16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A类理事国并连任至今。
2021年12月10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32届大会在英国伦敦举行了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中国再次顺利当选A类理事国,这是中国自1989年起,连续第17次连任。
主要活动
①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
②交流上述有关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
③为会员国提供本组织所研究问题的情报和科技报告;
④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
截至1984年底,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负责保存的公约、规则和议定书共有30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有24个。
海事大使
2015年6月1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其官网宣布了首届海事大使名单。交通运输部推荐的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现任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徐祖远先生和来自海地的Desrosiers Senatus女士获此殊荣。
首届海事大使由IMO秘书长林基泽任命,这项职务旨在促进海事和航海类职业的吸引力,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选择从事航海及相关海事方面职业的积极性。林基泽秘书长对徐祖远先生和Desrosiers Senatus女士的任命表示祝贺,同时表示他们的工作将毫无疑问地会努力促进社会公众对于从事航海类职业的积极性,“IMO海事大使将致力于号召并带动年轻人积极参与到海事相关活动中,IMO还将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相关成果。”
公约修正
公约及其修正案—— 生效日期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SOLAS PROT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1977年7月15日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
(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
(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
(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
(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
(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
(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
(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
(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
(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
(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
(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 STP 1973))1977年6月2日
(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
(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
(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
(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
(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
(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
(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
(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
(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
(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
(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
(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
(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
(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
(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
(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
(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
(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
(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
(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
(37)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
(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
(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相关节日
世界海事日
“世界海事日”是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要活动,最早出现在1978年。1978年3月17日正值《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生效二十周年。1977年11月的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届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今后每年3月17日为“世界海事日”,则1978年3月十七日成为第一个世界海事日。1979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一届大会对此决议作出修改,考虑9月的气候较适宜海事活动,因此今后的世界海事日改在9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天。
“世界海事日”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在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由各国政府自选一日举行庆祝活动,以引起人们对船只安全、海洋环境和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视。每年海洋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均准备一份特别文告,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主题。
中国“航海日”
2005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航海日”自此成为政府主导、全民参加、全国性的法定活动日。至2013年,航海日已分别在上海、山东青岛、江苏太仓举办了三届的航海日纪念活动。
发展趋势
通过对IM0海上安全委员会近年来议题的跟踪发现IM0海事安全类公约的发展大致有三个明显的趋势,包括:
1)从被动应对转为主动防控
纵观IMO海事安全类公约的修改历史,可以发现它们几乎都与重大的海难和重大的油污事故有密切联系。虽然基于对事故调查和经验总结所作的这种被动应对修改公约的方式也对保证海上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海事界并不满足于现状,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国家常以此为借口单独立法,导致单边立法之风愈演愈烈,IMO基于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和维护自己在国际海事界的权威地位的双重考虑,开始思考主动应对的方针。FSA的提出使IMO对船舶事故的反应方式从被动应对转为主动防控,在事故发生前预估事故发生的概率,以此为依据确定资源的最优化分配,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通过对风险控制的费用和所产生的效益进行权衡,为公约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依据。由于各国对风险的估计与认识不一,FSA提供了一种方法使各国可以充分考虑公约修改对航运界的整体影响,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
2)鼓励船舶设计和建造技术革新
GBS在IMO的引入使得以往达到IMO海事安全类公约要求的手段不再那么单一,海事界将从被动地接受国际标准转变为主动地设定目标型的船舶建造标准。GBS生效后,船舶的标准将是统一的,而达到这一标准的途径则是多元化的。船级社规范和船舶标准等需要由船级社提交给IMO,并由IMO认定符合GBS要求即能达到IMO设定的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后才能作为国际标准在全球推广。在符合GBS的过程中,只有掌握GBS的内涵和核心技术,才能参与国际竞争,造船技术不符合GBS要求的造船企业将遭到市场的淘汰。这些都将促使船厂、船用设备生产厂家等加大研发力度,革新船舶设计和建造技术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3)强调人的因素理论在海事立法中的应用
进入21世纪,航运界对人的因素这一问题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海上安全、保安及防污染公约的要求如何依赖海员来实现,在一些地区和国家船员短缺的趋势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等问题都与人的因素有关,而近年来由于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IMO也逐渐加大了对人的因素的关注度。不仅体现在IMO制定的ISM规则、海事调查规则、还体现在IMO的技术机构——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行动守则即《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及工作方法导则》中。
理事国选举
2021年12月10日,据《星洲日报》报道,马来西亚赢得国际海事组织大会C类理事国选举,当选2022至2023年新一届的理事会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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