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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

时间:2024/11/23 16:58:39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创建于1957年,是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的集科研、医疗和研究生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中医药研究机构和三级甲等综合性中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有国家区域诊疗中心2个,国家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4个,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16个,在肾病、脑病、心病、皮肤病、肺病、内分泌、肝胆脾胃病、肿瘤等疾病的中医及中西医结合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疗效,在国内有较高的声誉。黑龙江省中医院在2020年国家权威中医药学术机构首次评估《基于中医特色优势与科技影响力评价100所中医医院》排名17位。医院还上榜艾力彼《2020年中医医院100强》和医信天下《2021年中国中医院综合实力100强》排行榜。

  • 创建时间: 1957年
  •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142号
  • 官网: 点击查看
  • 邮箱: zyyjyhfb@163.com
  • 电话: 0451-55653086
  • 院训: 继承 创新 求实 发展
  • 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

  • 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始建于1957年,占地5万平米,分三个院区,有医疗床位1800张,设一、二级诊疗科目共70个。
  • 医院名医荟萃,有国医大师张琪教授,全国著名中医药专家郭文勤教授、张佩青教授、吴秉纯教授、王铁良教授等。
  • 建院以来,医院共取得科研成果347项以上,获得部省级以上科技奖励115项以上,共研制出中药新产品46个和20种大健康系列产品投放市场。
详细介绍

医院简介

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57年的黑龙江省祖国医药研究所(俗称“祖研”),现已发展成为集医疗、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中医药机构,先后荣获“全省小康建设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医院随着规模的发展和功能的不断健全,2013年医院正式更名为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医院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分三个院区,现有医疗床位1800张。

科室设置

医院设内、外、妇、儿等一级诊疗科目23个,设肾病、心病、针灸、老年病、骨伤等二级诊疗科目47个。医院现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4个,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16个,国家区域诊疗中心2个,国家中医重点研究室1个,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5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10个,省重点实验室1个。同时医院下设中医临床、针灸、中药、中西医结合、中医基础理论5个研究所,国家中药剂型改革基地和《中国中医药科技》、《黑龙江中医药》杂志社设在医院。医院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医院拥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3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1999年医院被人事部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医生队伍

医院现有人员1500多人,具有正、副高级职称专家255人,其中享受省政府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4人,国家级名中医和省级名中医29人,二级教授13人,三级教授18人,并拥有国医大师张琪教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针灸代表性传承人张缙教授,全国著名中医药专家郭文勤教授、王铁良教授、吴秉纯教授、张佩青教授等著名专家和一大批优秀的中医药人才。

科研成果

医院建院以来,共取得科研成果337项,获得部省级以上科技奖励110项,共研制出中药新产品43个,大健康系列产品16种投放市场,其中包括“刺五加”、“满山红”、“双黄连粉针剂”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名牌产品和“宁神灵”、“骨筋丹”、“丹王颗粒”、“葛根芩连微丸”、“芩百清肺浓缩丸” 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产品。医院据不完全统计,转让黑龙江省企业的中药产品年创产值近10亿元,其中“双黄连粉针剂”自投产以来已创产值达40亿元以上, 并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先进单位,为黑龙江省医药工业和中药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门诊须知

1.您与医院医护人员共同配合,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杜绝倒卖诊号、转介患者的现象,如有发现将对当事人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2.医院门诊出诊医师名单均在大厅公布,实行挂牌服务,随时供您选择,并接受您的监督。

3.您应向医生详尽如实提供您的与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有关详情。应遵从医师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检查、治疗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如因病人隐瞒病情或不配合检查治疗而影响诊疗效果,造成的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

4.就诊患者要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大厅及各诊室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不大声喧哗、禁止吸烟。 ?

5.患者就诊期间由于患者本人或陪护不慎,所致跌伤等意外伤害,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必须使用医院的药品和卫生材料,根据治疗需要,患者如应使用医院没有的特殊药品和卫生材料,须经治医生和科主任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自购药品及卫生材料。

7.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但绝不能扰乱正常诊疗秩序,更不能殴打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财物。

(以上数据来源官网,数据截止至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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