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经历
年少成名
1881年10月10日,王宠惠会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号道济会堂。王宠惠幼年入香港圣保罗学校接受西方现代科学知识,同时在其父督导下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十岁时王宠惠进入香港皇仁书院就读。王家与孙中山的频繁交往对王宠惠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虽童年“不知世事”,但他见孙中山“口明指划,言论丰采”,“为平生胆识之始”。
完成皇仁书院学业的王宠惠恰逢新成立的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前身)在香港招生,经应试及格,于1895年被录取至该校法科。在北洋大学学习期间,王宠惠开始初步接触西方现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受到较为全面的法学启蒙教育,为以后从事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毕业,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裕禄亲自向王宠惠颁发“钦字第一号考凭”,也是第一张中国大学毕业证书,目前该证书收藏于天津大学。
海外求知
王宠惠于北洋大学法科毕业后,先到上海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任教,1901年转赴日本留学,致力于法政问题研究。此时,正是留日学生掀起革命高潮期间,在革命宣传影响下,王宠惠在日本积极参加革命,频繁与革命党人接触。王宠惠留日期间最主要的革命活动是与沈翔云、冯自由、秦力山等人在东京创办《国民报》,积极宣传革命。1902年王宠惠转赴美国留学,先就读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后转入耶鲁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开始系统地接受西方现代法学训练,逐步形成了现代西方法律观念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学研究方法,奠定了从事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范式和以参与现实政治为旨归的人生价值取向。在美期间,王宠惠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并与孙中山探讨过五权宪法。
王宠惠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赴欧洲研究国际公法,获得了英国律师资格,还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1907年,他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翻译为英文,这是当时欧洲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此译本一出版即博得世界法学界的广泛赞誉,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指定的必读课本。
立法神州
1911年4月,清廷电召王宠惠回国参与宪法修订,但此时的清政府已是风雨飘摇,王宠惠回国后并未赴京就职,而是南下参加了同盟会。辛亥革命爆发后,王宠惠先是担任广东军政府的司法部长,随即到上海担任沪军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助其光复上海和南京。
1911年12月,南北议和,双方代表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举行谈判,王宠惠以南方代表伍廷芳参赞的身份参加了与北方代表唐绍仪的谈判。王宠惠作为广东代表被选举为会议副议长。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王宠惠出任外交总长。在任期间,妥善解决了泗水事件,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较为显著的意义。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公布参议院法后解任,南京政府原总长、次长也悉数引退。为表彰首任内阁人员的开国贡献,孙中山特命制作“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逐一颁发给王宠惠等人,王宠惠成为名副其实的“开国元勋”。
不久之后,袁世凯当政,命唐绍仪组织新内阁,王宠惠出任北洋政府的首任司法总长。随后王宠惠与袁意见不合并辞去职务,随后他在《中华民国宪法当议》一书中,设计了一套宪法草案,这套宪法架构以系统的、全新的面目出现,在民初的政学两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也标志着王宠惠宪法思想的初步形成。
袁世凯任总统后,王宠惠与时任北洋政府内阁总理唐绍仪等人“事事咸烙守约法”,限制袁世凯的独裁。袁世凯公然破坏约法,唐绍仪毅然辞去总理职务,王宠惠亦与蔡元培等其它阁员一起辞职,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王宠惠辞职后赴上海受聘于中华书局,任英文编辑部主任,并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不久出任复旦大学副校长,同时从事法学研究。
在上海的这一时期,王宠惠深入研究了《临时约法》,先后著有《宪法平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等书,对中国的宪政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理论架构,对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王宠惠不仅埋头于书斋,还借用各种机会阐发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法制架构。
1918年7月,王宠惠回到北京,担任法律编查会会长,随后,法律编查会扩充为修订法律馆,王宠惠和董康共同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按照官制条例,修订法律馆“掌编纂民刑事各法典及其附属注规并调查习惯事项”,即主要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不久之后,王宠惠主导编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王宠惠在主持法典编纂的同时,还在北京大学兼职讲授比较法律,但他更多地关注于宪政的实施和国家主权的收回。1918年10月23日,王宠惠与熊希龄、蔡元培等发起和平期成会,痛陈危急的社会形势,倡言和平统一。12月9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汪大燮等发起组织协约国国民协会。12月25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景耀月等人发起组织国民制宪倡导会,倡言宪法为国家“存立发达之基础”,制定宪法为息南北之争维护和平的第一要务。以熊希龄、蔡元培和王宠惠等人在政学两界的声望和地位,国民制宪倡导会发起的制宪的号召,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王宠惠投身于民初的国民制宪热潮之中,身处要冲,活动积极,有力地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宪政建构。
名扬海外
1919年,巴黎和会举行之时,由王宠惠与蔡元培、汪大燮、林长民等人倡导成立的国民外交协会给中国代表团发去通电,坚决要求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等要求。迫于国内强大的舆论压力,顾维钧等人拒绝在和约上签字,这是中国舆论“在历史上第一次奋起,并且迫使它的政府屈服”。在随后爆发的五四运动中,王宠惠积极奔走,解救被捕学生。
1921年,作为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的全权代表之一,王宠惠积极参与了会议的筹备和谈判工作、他在会上提出了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等多项建议案,与列强进行了艰苦谈判。王宠惠极其关注领事裁判权的撤废,指出“此制一日不废,则中国未便开放内地任外人居住贸易”,这是他为恢复中国司法及行政主权完整而进行的一次重要努力。由于列强的阻碍,使得中国利用华盛顿会议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想法再度受挫,但他的爱国热情和聪明才智博得了广泛的国际赞誉。
1920年8月14日,王宠惠就任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讨论会会长。王宠惠出任院长后,秉承法制原则,对大理院的一些事务进行了改革,促进了当时的司法发展。
1921年6月,王宠惠代表北京政府出席国际联盟会议,并被选为国际仲裁法庭裁判员,1923年,国际联盟又选他为国际常设法庭候补法官。并于1923年春赴海牙出任国际常设法庭候补法官。1924年王宠惠当选为修订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并在1925年4月1日召开的修订国际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从领事裁判权造成我国司法主权缺失的背景出发,对列强在华攫取的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表达了弱势国家希望摆脱强势国家强加其身上的不合理的司法制度的愿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法学者的风采。
好人谋国
1922年的5月,王宠惠参与联署了胡适、蔡元培、陶行知、梁漱溟、李大钊、汤尔和、罗文干等人共同发布的“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号召“好人”参政,期待“好人政府”,并进而提出了国内政治势力和解、裁兵、裁官、改革选举和财政等多项具体措施。由于联署者大多具英美留学经历,这篇文章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第一篇参政宣言,体现出知识分子对廉能政府的期待和参与政治的热情。
同年,北洋政府颜惠庆内阁辞职后本由唐绍仪接任,并由王宠惠任教育总长,但因唐惧直系势力未抵京赴任,王宠惠代理总理。9月19日,在直系的权力争斗中,王宠惠作为各方都能接受的“好人”,受命组阁。时人即称之为“好人政府”。
到任之后,王宠惠的施政很快就出现困难。政府财政几近崩溃,国家军阀割据导致税收无法保障,政府运行还需仰仗各国借款,更让王宠惠难以介怀的是由于军阀派别间的争斗,自己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王宠惠几有拂衣竟去之意,但一经激励又复安坐如故,王宠惠先后数次辞职,均为吴佩孚等以顾大局而慰留。但最终因各种原因,同年11月29日,王宠惠请辞,“好人政府”结束。王宠惠的好人政府历时两个月零六天,如昙花一现,虽在废捐裁员、财政教育等方面并非毫无作为,但受制于政治环境,未能够实践之前其联署的好人政治的主张。
王宠惠就职北京时期,南方的孙中山在广东任非常大总统,数度北伐,与主张联省自治的陈炯明产生矛盾。1922年6月18日,陈炯明驱逐孙中山出广东。1923年2月,北京政府委派王宠惠等四人到上海与孙中山会商统一。到上海后,王宠惠与胡汉民等人多次接洽,并建议双方“先停止军事动作及敌视之行为”。〔此后,王宠惠抵达广州并面见孙中山,孙在与王宠惠的会谈中表示愿意与北方和谈,但他怀疑北方的和平诚意,所以没有进一步的和谈行动。苦于当时政局动荡,王宠惠的调停并没有收到实质效果。
1925年9月16日,北京政府任命王宠惠为法权会议中国委员。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持会议。王宠惠在会议中向组委会提交《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在同年6月22日,法权会议复会。经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两个月的起草,《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讨论通过报告书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声明,希望各国看到中国二十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但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按中国现状,未便即时为撤销”,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应中国要求,渐进的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治外法权进行改良。
参订法统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王宠惠受命担任司法部长。其就职后所发表之改进司法意见,包括注重民权、统一司法、编订法典、重订法院制度、设置最高法院、裁撤检察厅、废除县知事兼理司法等计划,舆论称“司法前途,甚为乐观”,“将来五权宪法果能实现,则中国自能长治久安矣”。
此时王宠惠国际法官的任职期尚未届满,每当国际法庭有案件审理,王宠惠便需要请假赴欧。与在北京政府时期一样,国际法庭成为了王宠惠的海外公职,也成为了他日后名正言顺躲避国内政争的借口与场所。
王宠惠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时,曾主持完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暂行新刑律》中的宗法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改,引入了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从1927年12月起,王宠惠继续对中国刑法进行改造,并制定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刑法典。可以说,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和通过过程中,乃至中国刑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王宠惠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员。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公务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长于法理,所以五院组织法的起草,实际上是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的。迫于进度,王宠惠等人总共用了一周的时间草拟并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绘制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同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定王宠惠、蔡元培、戴传贤三人参与审查胡汉民、林森、孙科等人提出的民法立法原则案,最终确定了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并于1928年12月29日送至立法院,该立法原则包括“民法为规定者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等,为制定民法提供了指导。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派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郑毓秀、林彬五人为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聘请王宠惠、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为顾问,开始制定中华民国民法。
王宠惠所主管的司法院从1929年起设立法官训练所,为各地司法机构培养法官人才。每届开学和结业时王宠惠都会专门到场发表演说。在这些演说中,虽然王宠惠同样要求法官明了党义,但他告诫法官们,“法官办理民刑事案件,一以法律为准”。
王宠惠任司法院长后,力主收回治外法权。此后三年,王宠惠努力签订新,并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以赴,三年后争取收回租界、彻底地废除领事裁判权,最终恢复中国司法权的完整。
1930年,国民党中央提出实施训政,训政时期的任务是由政府派出人员到各地对人民进行国民权利义务的训练,并施行自治,当国民素质成熟,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王宠惠与于右任、蔡元培、邵元冲、孔祥熙、邵力子等十一人被任命为训政时期约法起草委员,约法即为国民党和全国人民约定之法,是宣示从党治到法治过度的公约。起草委员会商定约法大纲分五章,即总纲、人民权利及义务、政府组织、训政纲领、附则,在政府组织方面仍采五院制。约法草案的全部条文由王宠惠着手起草。
该约法于1931年公布。这部约法使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体制得以合法化,是当时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另一角度看,该约法确定了国家政治的宪政目标,明确了训政最终必须走向宪政,并对训政时期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进行了规定,为此后人民争取民主宪政提供了法理支持。
胡汉民是国民党的元老,长期追随孙中山,是国民党的理论家,他认为总理遗教中并无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的内容,公开反对制定约法,从而使其与蒋介石长期以来的矛盾公开化。
在与胡汉民和汪精卫的合纵连横中,蒋介石最终占据主动,掌握了实权,并将胡软禁。1934年6月,王宠惠请假回国述职,其目的主要是参与调和各方矛盾。他回国后先赴香港看望胡汉民,然后与陈济棠、白崇禧、李宗仁等西南桂系等人士会面,并来回穿梭于蒋介石与汪精卫、孙科等人之间,由于王宠惠与众人关系皆善,发挥了为各方相互传话的作用,为蒋介石协调各方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
王宠惠回国期间正值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入立法院讨论。王宠惠认为,原草案对国民大会行使人民权利的设计矫枉过正,导致五院沦为事务部门,不利于施政。他提出孙中山的宪政理念是由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治权则应完全交由政府行使,以便权力集中,易于推行。他的意见得到蒋介石和汪精卫等高层的肯定,傅秉常等人根据王宠惠的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再提交立法院讨论。王宠惠对民国法律制订的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
1936年,胡汉民突发脑溢血在广州去世,王宠惠代表国民政府南下广州主持了胡的国葬,他对未能及时劝说胡蒋联合深感遗憾。胡汉民去世后,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地位愈加巩固。在大抵稳定的党内格局中,王宠惠逐渐成为蒋介石最为倚重的学者型官僚之一。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法院一章中吸取了王宠惠的意见,取消了关于平政院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及民刑诉讼都归普通法院管辖;在人身自由权部分,也大体采纳了王宠惠等关于“出廷状”(即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建议。五五宪草还依照王宠惠的建议,取消了关于国民大会委员会的规定,避免了国民大会与行政机关职能的重叠,确保孙中山主张政权与治权分离的原则。
总的来说,王宠惠是民国政府第一任内阁的司法总长,并在北京政府时期先后担任五任内阁的司法总长,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是第一任司法院长,并先后两次出任,共计七次先后出任司法机关负责人。民国各时期“法规、规章、楷模范式,皆须草创牵建,擘划定制,凡此,悉为王氏启其端绪,奠其丕基”。
抗战外交
1934年广田弘毅继任日本外相后,声称采取善邻外交,改善对华关系。王宠惠对日本的对华政策做过细致的考察,他认为日本从入侵朝鲜开始就已经逐渐确立起了对华侵略的政策,虽然中间有过回旋,但大致是朝着强硬和战争的方向发展。
1931年以后,日本对华政策“由积极而压迫,由压迫而露骨的侵略”,他断言,“九一八一名词,永永深锈中国全民众脑海,世世子孙,无或少忘此种历史未尝见之耻辱”,“自有世界以来,更无黩武无厌永不倾灭之侵略国家,将来两民族间由此污痕,以至仇杀相寻、百世不解者,是皆日本军阀推行大陆政策造成九一八事变有以致之”
1935年2月19日,王宠惠抵达日本神户。虽然王宠惠一再声称是以个人名义顺道出访,但由于他实质上是蒋和汪的代表,加之王宠惠个人在国际上的名望,他访问期间受到了日方高规格的接待。王宠惠先后会见了日本政府及各党派的重要人士,利用一切机会呼吁日本“以德报德”,珍视两国和平和友谊。在与广田的两次会晤中,王宠惠表达了中国政府的和平立场,并提出了改善中日关系的三项原则。在这次访日进程中,日本同意将两国外交关系升级到大使级。王宠惠在离日前的演讲中,对访日成果表示满意。
1937年3月3日,原外交部长张群辞职,王宠惠再次受命担任外交部长。王宠惠一直任职到1941年4月10日,是抗战最为艰苦的四年,也成为1949年以前民国政府任职时间最长的外交部长。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次日王宠惠即向日本大使馆提出口头抗议。10日,王正式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提出书面抗议,强烈谴责日军暴行。随后就华北事务与日方交涉,但日方执意扩大战事,中日进入全面战争。
为了推动各国民意,王宠惠于1937年10月16日在电台向美国人民发表“暴日蛮行危及世界和平,请发动全力赞助我抗战”的广播演讲。1939年2月18日,王宠惠利用旧金山世博会开幕致辞,再次对美广播,希望美国人民放弃犹疑意念,采取更为积极之态度,对于以武力破坏东方国际正义与秩序者,予以打击,“盖如欲人类之成就与进步,若今日所反映于博览会中者,不致绝灭”。
除了直接对民众广播宣传外,王宠惠利用国联、九国公约会议等各种国际会议场合揭示日军暴行,孤立日本,争取国际同情。
王宠惠把抗战以来的外交政策归纳为“对内求自立、对外求共存”,并将此政策与抗战的两种意义对应,即“争取国家民族之生存独立,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正义”,在此政策下,抗战的外交就是要“多求友、少树敌”,“联合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援助我国,抵抗日本”。
除了坚持对外宣传抗战立场,争取国际同情之外,王宠惠在整个抗战阶段坚持抗战必胜立场,并不断鼓励民众士气。在担任外交部长的1939年到1941年,王宠惠在每年的元旦和双十节都发表文章和演讲,向国民进行信心喊话。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抗战形势逐渐明朗。中国的抗日战争成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组成部分,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都逐渐向着有利于中国一方的态势发展。1941年4月,王宠惠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成为国家最高幕僚长,同时仍负责国民政府的对外事务。
为了调和英印关系,确保中国西南外援通畅,蒋介石于1942年2月4日率领王宠惠、宋美龄及英使卡尔等十多人出访印度。王宠惠陪同蒋介石的此次访印是中国元首第一次出国访问,在抗战艰难时期,保障了印缅越与中国西南物资通道的畅通,也通过公开支持印度独立运动的议题牵制了英国外交,在外交上树立起了中国的大国形象,是抗战期间富有成果的一次出访。
1943年11月21日,王宠惠陪同蒋介石抵达开罗,出席开罗会议。在中国团员之中,王宠惠名列蒋介石和宋美龄夫妇之后,操持中方代表团的日常事务,负责政治方面的议题会商,并担任与美英联络之责,与美国代表霍布金斯商讨起草开罗会议的公报草案。在整个会议的过程中,他利用自己出色的国际法与英文能力以及丰富的外交经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落日余晖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中国派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人参加。联合国宪章中文文本由王宠惠加以最后修正与润色后定稿。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等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空前提高,一跃成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1946年4月,参照政治协商会议意见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王宠惠、吴经熊、孙科、张君劢、陈启天等分次审核、修正,立法院通过。王宠惠对宪法通过后施行宪政寄予了极大的希望。他呼吁各方遵守宪法,落实宪政,“宪法的顺利运行,不尽在其条文之完善,而更有赖于政府与人民遵行宪法的民主精神”。为了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他将自己近两千册法律图书捐赠给了上海法学院图书馆,又将收藏的德文法律图书捐给了同济大学。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开始了第一届院士的遴选,王宠惠担任法学院士。
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全世界共50人当选,中国仅有两人:王宠惠和杨兆龙。
1949年,在蒋介石的多次催促下,王宠惠最终选择去了台湾。王宠惠在台一直担任司法机构的最高首长。他所领导下的“留法学派”一直置身于国民党诸派系之外。在国民党内,王宠惠所代表的这一批人“以专打硬战而得名”,而且“彼与‘元首’直接发生关系,被‘元首’鉴定为政治安定后最合理想之‘行政院长’”。舆论称“王宠惠之外征,冲和平淡,若与世无争,其内心实充实精炼,敏于观物而巧于自处,从不投身政争之漩涡”。也正是如此,王宠惠在台湾被誉为“党国”元老,一直受到政坛各界的推崇。1956年,王宠惠受命翻译“中华民国宪法”。因原英文翻译版本较多,王宠惠只能重译,此时他已经常年抱病,带病坚持完成后,王氏译本遂成为官方统一版本。1957年,王宠惠所著文选《困学斋文丛》经谢瀛洲编辑在台出版,此年中王宠惠多次住院。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
贡献影响
解决泗水事件
1912年华侨在荷属东印度爪哇岛泗水市举行街头集会,升旗庆祝中华民国成立,荷兰当局军*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由于荷兰并未承认南京政府,时任外交总长的王宠惠于2月21日致电袁世凯“事关国体民命,恳速交涉”,“以存国体,而慰侨望”。同时回电华侨告知“已尽力向荷使交涉”。时隔两日,王宠惠再次致电袁世凯,阐述上海华侨联合会告知的事件经过,“荷兵日日乱掳”,“事在危急,乞速解决对付,否则民不聊生”,“乞设法拯救”。再过两日,王宠惠第三次致电北京,“事阅数日,连上数电,均未见复,殊深焦灼”,他愤慨的表示,“民国初立,岂尚忍如满清政府放弃责任,漠视侨民”,现在海内外函电纷驰,人心激昂,已臻极点,若无满意之交涉,恐激成他变,更难收拾”。在王宠惠屡发数电之后,袁世凯回电称“华侨遭厄,自必竭力拯救”。
王宠惠在29日再度电告北京即将组阁的唐绍仪,以一法律人素养指出事件虽“偶因升旗而发生,但现下所亟应力争者,不在升旗问题,而以释人索偿,废除虐例为最要”。在中国外交的压力下,荷兰政府释放所有被捕者,同意惩凶赔偿,并保证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民国政府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筹建复旦大学
在上海期间,王宠惠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民国成立后,王宠惠等人被推选为复旦校董,为复旦复校奔走。1913年,在校董会董事长王宠惠和新任校长李登辉的努力下,复旦公学重新开学招生。3月1日,在王宠惠的陪同下,李登辉主持开学典礼,正式上任,从而开始了复旦的李登辉时代。李登辉是近代著名的教育家,他主张“大学之教,百家渊薮”,提倡学术自由,并最早学习哈佛与耶鲁兴办商学院和教育系,对复旦的发展影响深远,被誉称为复旦的“保姆”。1914年,复旦法律系大规模招生,王宠惠被复旦公学聘为教员,主讲国际公法、法学通论、群学、论理和伦理等课程。(群学即社会学,论理即逻辑学)1915年5月,王宠惠就任复旦公学副校长。此后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王宠惠仍长期担任副校长和教员。
华府力争国权
1921年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开幕。从会议一开始,王宠惠等就十分注重与美国的配合,争取美国对中国的同情。15日晚,王宠惠与施肇基等人就在美国代表许士的授意下,连夜商议,对远东太平洋问题提出了中国的十项原则,主要内容为:各国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原则;中国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中国赞同开放门户、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尊重中国中立国的中立权等。这十项原则并未涉及任何具体的权利要求,一经公布,就受到代表团其他成员和国内舆论的反对。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先声夺人的外交策略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没有纠缠于具体问题,所以王宠惠等人提出的原则很快得到包括日本在内的大会成员国的一致赞成,从而使此次会议的中国因素凸显出来,取得了主动权。而且中国的提议完全符合美国门户开放的对华政策,有利于发挥借助美国限制日本的策略。几天后,美国代表路特在中国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会议的四大原则,即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中国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最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效力而整固之政府;各国在华商务、实业机会均等;各国不得营谋特权或优先权,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这四项原则第一项是在王宠惠等人的极力争取下列入的。路特四大原则为各国签字通过,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与远东问题的重要依据。华盛顿会议明确提出了尊重中国领土与主权完整这条原则,为中国后来在国际上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理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一战”以对中国步步紧逼的气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王宠惠在华盛顿会议上的提议合理、合情、合法,但各国代表并未对王宠惠提出的“具体时限”给予直接回应。其后,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决案》,决定由各国各派一人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况及中国的司法状况,并将结果报告各国政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取消时间及方法。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承诺,中国派一人列席委员会,对于委员会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取舍,而且今后各国依据考察结果取消领事裁判权时不能再附有其他条件。虽然此次会议上未能让列强正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但至少开启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执掌国际法庭
1923年6月18日,国际法庭第三届会议召开,王宠惠在和平宫正式就职。同日,关于温勃登号案件的相关人士也出席了此次会议,刚刚上任的王宠惠就参与了这件经典的国际案件的审理。
“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运河,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的请求。于是与该船有关的英、法等国要求国际法庭判决德国当局做法错误并赔偿由延误航期引起的损失。国际法庭经审理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规定使基尔运河不再是一条可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对其使用的国内航行水道,而是为世界所有国家提供方便的一条国际水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的商船和军舰自由通过,只受一项条件限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换言之,只有对与德国交战的国家的船舶,德国才有权拒绝它通过基尔运河。最后法院作出裁判,德国应承担其国际责任。
王宠惠参与判词拟定的这起案件是国际法庭以强制裁判权进行判决的首起案件,并且是国际法上“国家领土”概念的经典判决,至今仍在国际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持法权会议
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持会议。按照华盛顿会议的决议,法权会议作出的调查报告只是供各国政府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参考,因此只有建议权而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王宠惠从一开始就主张扩大法权会议的权限,希望各国赋予与会代表更大的权力,但各国始终无意扩权,王宠惠也只能放弃主张,转而希望扩大法权会议的调查范围。王宠惠在向法权会议提交的《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中指出,“治外法权”的概念较“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更宽,中国司法主权受到损害,不只是领事裁判权,“所有一切关于治外法权之种种办法,损伤中国之主权与完整,违背华盛顿条约之精神者,悉在应行考察之列”。在王宠惠的据理力争下,各国代表最终同意将其增列的前七项均纳入调查范围,从而使这次法权会议的调查从单纯的领事裁判权扩大到整个治外法权。
法权会议在6月22日复会,开始讨论调查结果并撰写调查报告书,经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两个月的起草,《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讨论通过报告书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声明,希望各国看到中国二十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但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按中国现状,未便即时为撤销”,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应中国要求,渐进的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治外法权进行改良。
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中国委员宣言书》,表示“中国对此殊形失望”,希望中国政府在进行司法改良时,“各国接受中国政府之通知,即行商定撤销治外法权之确定办法”,“对于各国善意之表示,中国委员深为谅解”。最后强调,“撤销治外法权而易以中国主权所容许之制度,此为中国国民夙抱之恳挚愿望。此种愿望,如各国能持同情之态度,则实现更易。中国人民深信各国同情之态度,当能更进一阶,则其正当之愿望,自能早日实现”。
法权会议给中国留下情面,承认了外国在华治外法权存在许多弊端并提出改良治外法权的建议。但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个核心问题上,中国以失败告终。王宠惠会后发表宣言书,对于委员会不主立即取消治外法权表示失望。在法权报告书签字会上,王宠惠署名时注明并不对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赞同,并表示该报告“对于将来法权收回,决无任何障碍”,希望“得国内贤达之谅解”。
在整个法权会议的过程中,王宠惠不可谓不尽心尽力,他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速公布翻译法律,改良各地司法,参加多个民间团体会议,力图协调各团体的不同意见,并在每次会议上回答各国代表的质询,可谓鞠躬尽瘁。
构建民国政治
中国国民党举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胡汉民等人的力主下,国民党决定遵从孙中山遗教,正式施行五权制度,设计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将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制度相结合的新型宪政结构。
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员,并由王宠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两院内容。由于五权宪法这一制度无先例可循,所以起草者不仅要深谙孙中山的宪政理念,还要能够参酌中外政治制度,在政府组织结构上进行全新的设计。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公务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长于法理,所以五院组织法的起草,实际上是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的。为了争取时间,王与傅二人合住在一间房屋,白天与相关各方磋商,晚上则需要连夜进行起草。王宠惠“精力兼人,可工作三昼夜不眠不休,然后沉睡两日”,傅秉常则精力不如,“无力支持,常苦于深夜为亮畴唤醒,研商细节”。经过昼夜加工,10月7日行政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8日立法和司法两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11日考试和监察两院组织法完成,王宠惠等人总共用了一周的时间草拟并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绘制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真正落实。诚如张溥泉在国民政府成立时接受记者提问时所言,“五院制度为世界所无,乃总理主张之重要部份。盖三民主义已次第实现,而五权制度迄未实行。今能于短期间成立,吾人自当庆幸。惟总理对五权意义,虽对吾人阐发详尽,但对组织草纲终未拟就。幸王亮畴同志,以其在欧美之经验及其在法学所得,贡献各同志,而草成组织法,其功绩实不可泯没”。组织法颁行后,国民政府随之改组,蒋中正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长。王宠惠成为实施五权宪政之后的首任司法院长。随后,王宠惠还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草案,为五权宪法下司法院的运行制定了基本规则。
力争终收国权
王宠惠任司法院长后,力主收回治外法权,他认为“租借以内人民,虽备受鱼肉,亦无法过问,辱国丧权,莫此为甚”。1928年6月,他令人通知各国驻华领事,声明该协定不再续约,中国将重组上海临时法院。各国领事自然不愿意放弃该权力,一直拖延,不肯让步。
王宠惠见“非采强硬态度,不能收效”,于是与外交部门协商后,饬令司法行政部转令上海临时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改归司法院管辖,并实行改组。各国领事见王宠惠态度坚决,只得表示愿意协商。但对于方案内容,仍多持异议,试图保持原有的司法特权,双方“几于一字一句,反复争持”,共计谈判两个多月,前后开会二十八次,方才订立新协定。
新协定规定,取消会审观审制度,民刑案件均由中国法官独立审判;书记官由中国政府任命,职权由中国法律规定;执行权归法院不受外国领事掣肘;民刑诉讼完全适用中国民刑诉讼法。可见,上海法院经过这次改组,基本上已成为“完全之中国法院,且完全适用中国法律”,虽然租界尚存,领事裁判权未能废止,但新约在实质上已维护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是中国司法和外交的一大胜利,足为完全收回治外法权之先声。
王宠惠为此新约仍保留了三年的期限,规定新约期满后须双方同意方能继续有效。他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以赴,三年后争取收回租界、彻底地废除领事裁判权,最终恢复中国司法权的完整。
拟联合国宪章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中国派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人参加。王宠惠当时已患严重的高血压,但仍坚持与会,并参加了讨论国际法院规则的法学家会议。经过两个月的讨论,联合国宪章得以最终拟成。联合国宪章分中、英、俄、法、西五种文字,中文文本由吴经熊任起草委员会主席,江易生、孙碧奇、吴强华辅助完成。全文起草完成后,王宠惠加以最后修正与润色。数人昼夜加班,成为各译本中最早完成的文本。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与顾维钧、魏道明、吴贻芳、李璜、张君劢、董必武、胡霖等八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
人物评价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评:(王)兼通德法语法律,头脑至敏锐。
董康评:王宠惠君,其时充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固世界法学家之前茅也。
蒋介石在褒奖令中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迭膺重寄,久赞中枢,竭智虑于规模创建之初,著忠荩于国家危难之际。嘉谟荩猷,夙彰公烈”。
于右任评:开国数人豪我思元老,兴邦崇法治世悼权威。
胡适评:名世赋通才博雅平生传绩学,考终崇国老宪草百世定宏规。
陈启天评:立德立功立言开国元勋三不朽,为学为法为政顽固云霄一羽毛。
阎锡山评:功昭党国学贯中西综法例逾万千条解释仗勋勤君真健者,外领疆圻内膺台辅历民国近五十稔始终无间断我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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