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分类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报名条件
保险代理人考试报名条件
保险代理人可以为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
《保险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应当有自己的营业场所,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
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一)曾受刑事处罚者;(二)曾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报名时,考生须向考点交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影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原件和影印件、以及2张1寸免冠照片。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员工福利规划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本年度考试面向社会各界,参加考试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念。
寿险理财规划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本年度考试面向社会各界,参加考试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念。
寿险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本年度考试面向社会各界,参加考试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念。
考试题型
从业人员
题型题量为:单选90道,每题1分;判断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2006年7月30日起,电子化考试和笔试的命题范围统一进行如下调整: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
保险经纪
“保险原理与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道,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50道,每题1分,共计50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参考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至第七章占40分;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占60分。 “保险经纪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参考用书是《保险经纪相关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以及《保险经纪相关知识》的第二章、第五章至第八章和第十三章命题。 “保险公估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一章至第四章占30分,第五章至第九章占50分; 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及《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的第二章命题。
成绩管理
1999年至2006年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有关制度:
(一)2004年(含)前单科考试成绩失效。
(二)2005年至2006年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另一科考试。参加2005年第一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7年6月底;参加2005年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7年12月底;参加2006年第一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8年6月底;参加2006年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
(三)已经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的,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实务》或《保险公估实务》的考试。已经通过《保险经纪实务》或《保险公估实务》一科的,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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