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郑成功由崇明进长江,与南明兵部侍郎张煌言会师,六月八日至丹徒,十三日至焦山,直捣瓜州,一时间东南震动。
明室遗民暗中接应,准备恢复明室。金坛县令任体坤谎称金坛士民造反纳降,溧阳抚臣信以为真。七月二十四日郑成功兵败镇江、瓜州,乘船远去台湾。
后清廷以“通海”论处,下令追查,株连甚广。任体坤与王重、袁大受利用这次机会诬陷蔡默、于厚、周生等十名儒生及其他仇人,共列具了38人黑名单,又金坛诬告富绅于元凯。江南按察使姚延著秉持“不欲于无事中生事,更不欲以灭门事发于黉宫,恐株连不已”,仅判处知县任体坤一人。王重、袁大受不甘心,又疏通京城御史马腾蛟,以为“不速杀此十生,金坛祸端百出,而虿先中于乡绅矣!”马腾蛟因贪污案发,被处死。周勉为救其子,携重金去拜访袁大受,希望他能放手,袁大受授意周勉告发王明试,方能赎罪。袁大受又拿着周勉写好的揭状去找王明试。这时王明试自是心惊,立求袁大受“力寝其事,许以千金”。袁大受请冯标送信给王明试,途中被冯标偷看,后来冯标与曹钟浩、都察院御史冯班商量,由兵垣长科孙继昌奏告,告发王重、袁大受与王明试“通海”之罪。顺治帝特命户、刑两部侍郎与江宁巡抚朱国治一并审结。朱国治是个酷吏,“欲行杀戮以示威”,提审王重、任体坤,全被拘捕入狱。蔡默、于厚、周生等十儒释回。
“通海案”,发生于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是清初大案,与江南奏销案、哭庙案合称江南三大案。
清顺治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庚申(1661年8月7日),金坛县判定“通海”的罪犯有冯征元、王明试、冯征元、李铭常等65人,后与吴县“哭庙案”,大乘、园果“诸教案”等囚犯121人,在江宁执行死刑。
臬司姚延著犯有“疏纵”之罪,被判处绞刑,众以为冤,江宁为之罢市。团保樊耀之的儿子樊达生代父就死,临刑之前父子二人环抱痛哭,最后由其子代死,另一团保史旭亦由其弟史八代兄就死,史八临刑前不改其色。
康熙元年(1662年),魏阱、钱缵曾、潘廷聪、祁班孙等因“通海”罪被捕,祁班孙遣戍宁古塔,其兄祁理孙抑郁而死。陈三岛在事发前忧愤死。富绅于元凯被孝庄皇太后赦免后,不知去向。计六奇《明季南略》载:“金坛因海寇一案,屠戮灭门,流徙遣戍,不止千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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