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牍文字
释文说明
M50:16下称简16;M50:17下称简17。牍文释文采用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发掘简报。未识字以“口”表示,“浍”与“虽”二字因其古文字无相应字符,而直接采用隶定文字。
简16正面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口口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口。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口口。
简16背面
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口二日,口一日,辛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口一日。
文字大意
牍文属追叙记事性质,叙述了新律颁行的时间及过程。大意是:更修田律,律令内容,修改封疆,修道治浍,筑堤修桥,疏通河道等六件大事。
文字考释
简报文字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口口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②;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口③。鲜草,虽④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⑤为之口口。
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口二日⑥,口一日,辛⑦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口一日。[8]
文字释读
① 口口:“口口”表示未识字,于豪亮释为“民愿”;李昭和、黄盛璋释为“取譬”;李学勤释作“民臂”,读作“民僻”;何琳仪释作“身臂”;徐中舒、伍仕谦释为“吏臂”。
②除浍:于豪亮、李学勤均释为“阪险”,黄盛璋释作“陕险”,读作“狭险”。
③利津口:“口”表示未识字。于豪亮、李学勤均释为“利津梁”,黄盛璋释作“利津隘”,汤余惠释作“利津涧”。
④虽:于豪亮、李学勤、汤余惠释为“离”。
⑤相:于豪亮、黄盛璋释为“辄”。
⑥口二日:“口”表示未识字。“日”,李学勤释作“田”。
⑦辛:于豪亮、李学勤释作“章”。
全文通释
二年十一月初一日己酉,王命令丞相甘茂和内史匽,百姓邪僻不守法,现对《为田律》加以改订:农田宽一步,长八步,就要造畛。每亩两条畛,一条陌道;一百亩为一顷,一条阡道,道宽三步。封高四尺,大小与高度相当;埒高一尺,基部厚二尺。在秋季八月,修筑封埒,划定田界,并除去阡陌上生长的草;九月,大规模修治道路和难行的地方;十月,造桥,修筑池塘水堤,使渡口和桥梁畅通,消除杂草。不在规定修治道路的时节,如道路破坏不能通行,也应立即修治。(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初一,王命左丞相甘茂、内史匽,取譬(秦律),更修为(蜀地)田律。律令如下:畛道的标准,定为长八步,宽一步,一亩有两条畛道和一条陌道。百亩合一顷,一条阡道,道宽三步。封,高四尺,为最高者。埒,高一尺,下厚二尺。于三年秋八月始行,修封、埒,端正疆畔等界域,并刈杀阡陌上的荒草。九月,修路及水道;十月,造桥,修陂堰筑堤坝,以利疏通河道。纵使没修道路时杂草较少,然路有毁坏坎坷不平而不可行,遂相机而修道。
时代考证
青川M50所出木牍,记载了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二年),王命左丞相甘茂更修田律等事。按《史记》所记,公元前310年武王元年甘茂伐蜀,二年定相位正与此合。简十六“王命丞相”牍文中,称王而不称帝,下文“正疆畔”的“正”字又不避秦皇政之讳,故下限当在秦始皇称帝以前。据《史记·秦本记》所载,秦国在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故牍文所称“丞相戊”,其上限在公元前309年之后。再参照M50墓中出土的半两钱,则“丞相戊”应是秦相,武王之后,始皇之前,只有昭王、孝文王、庄襄王三王。孝文王在位仅一年,与牍文“二年”不合。庄襄王在位三年,然以吕不韦为相。详查史料,唯武王时期左丞相甘茂其人。而公元前306年(秦昭王元年),甘茂因“击魏皮氏,未拔”,为向寿、公孙奭所谗,故亡秦奔齐了。所以,公元前307年(昭王二年),甘茂已不再秦国,秦已相向寿,则牍文所记,只能为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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