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据宋代丞相洪适家谱《大演洪氏繁衍脉络》亦记载道经有老子寄胎洪氏之谓。而安徽婺源轮溪《敦煌郡洪氏通宗谱》卷一洪范《敦煌共洪氏世系传》则云: “周厉王末,共伯和摄天子事,诸侯多往依之。和遂弃国而隐,访道于洪崖,炼鼎共山之首。后有共氏女获遗丹,吞之,孕而生老君焉。故《太行经》云: ‘老子托胎洪氏。’谓鸿蒙结气始于洪崖也。”忠宣公洪皓之三子迈(1123-1202年),字景庐,号容斋,累官翰林学士兼侍讲,同修国史,谥号文敏。迈公曾于宋隆兴元年(1163年)知泉州府,并率眷居泉草埔尾,(现尚有洪皎的后裔,但已迁城内居住)。同时还为其次子植公,号十九郎择吉同安翔风里十三都柏埔村(今新店洪厝村)。迈公长子梓也于绍熙五年(1194年)授福州通判。梓公之长子偃,四子 参随父居福州,偃之子籎曾任福州安抚,举家居建阳。植公秩满后授信州(江西)通判,(按柏埔谱记载,都说植公绍兴未入闽,隆兴卜居柏埔庄,此说不尽可信。以洪迈公出生的时间推算,植公当时最多只能是十七、八岁的青年,哪能任信州通判宰泉武荣?上面的说法系据江西乐平雁塔洪氏家谱的记载。)公元1205年服丁忧后,植公已年逾花甲,此时回闽,并定居晋江、同安比较合理。据钟山洪氏手抄谱说植公卒后葬晋江洪窟姑嫂塔附近,穴名鹰扑兔。武荣即今丰洲,当时南安治。(“宰”据博物馆研究员说可能是县府内的小官吏,因此志书无记载。对否?请有识之士指正)。后十七郎后裔择吉卜居烈屿青歧和石狮市后厅,十八郎后裔也定居晋江屿头,十六郎因孙天锡遇害事件,天凤、天鸾、天福、天养诸孙避祸也各分道扬镳,分散定居于南安之华美,凤山杏埔和安溪、永春、石狮之蚶江、林边洪厝。遵公之裔孙洪清溪从江西乐平金山乡(今红岩镇岩前村)迁同安民安里十一都市头村(今马巷镇)。传世中又播衍各处。从此洪氏在闽南一带和台湾地区成为大族。据有关资料统计人口约四十万左右。故序文又说:“今洪氏之宗,世不渺乎荒邈,系实出于名哲。忠宣公大节炳如,保世慈大,以长有子孙也固宜。文敏公学贯经史,擅词翰,迨其少子十九郎公宰泉武荣,以甘棠遗爱,挚族居于泉之五邑,迄今七百余年,渊源可考,名贤之裔,奕世也昌,其所由来者远矣。嘻!天运循环,无往不复,洪氏居泉,虑其族之散而不能聚也,于是构址建祠……。”
当年执董建大宗是洪矅离宗长,尚有台湾、晋江、南安、同安等十七名董事。各地宗亲闻风而动,积极响应,慷慨解囊,捐资者计南安市有英溪、华美、大演、仙景、后楼、下坂、凤山、营前、澳边、平溪等;同安有柏埔、凤岗、窗东、桃林及厦门洪山柄等;石狮市有蚶江、龙山等;晋江有英林、王厝、萧妃、澄塘、新库、福田、下河市、锦霞、圣茂、英杭、溪口、玉塘等;永春的后溪、城关等;惠安县有山前、南寨等;金门有青歧,还有尤溪溪尾乡和台湾等宗支或个人,计捐资9553元。
现状
泉州洪氏大宗祠为洪团老私人家庙(祠宇),清朝咸丰年间由洪团老向龚姓人家购得的一座旧宅扩建。二进一天井,东西厢房,双护厝加后界(现左护厝和后界已废)的土石木结构,占地面积一千平方米左右。宗祠建成后至今150多年一直由洪团老及其继承人居住。清朝的产权登记人为洪团老,民国年间由其嫡孙洪秀山继承登记,解放后经50年代的土改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验契确权,80年代产权登记94年发放产权证,产权登记人由洪氏家族各祧联名。宗祠建筑古色古香,肃穆壮观,体现了清代古建筑之精湛艺术水平,虽经历百多年的风雨侵蚀,部份墙壁有些剥落,但雄风犹存,现为市级“文保”单位,非一般“大宗”所能媲美。
大宗祠燕尾翘脊,前进倒凹寿三川步口伫立石柱四根,各书楹联,中门上缘高悬“洪氏大宗祠“五字。门口大埕旗杆四座,以示威风,(现旗杆座已不存,改砌平面的花岗岩)。从高门槛,大门旁的石螺和旗杆座的设置来看,非高官显爵,安得有此之饰。后进以屏板柳条门组成“密嘴厅”,门缘上高悬“三瑞堂”匾。两旁柳条门板以花草图案雕成“洪唯我祖,节著冷山,忠贞贯月,感动天颜”,“缵承绞绫,莅任赤泉,甘棠遗爱,聚族瓜绵。”神龛内奉祀的神主牌由于文革的沧桑现已荡然无存,其他的匾额也在文革期间被红卫兵所毁。大厅附壁点金大柱有楹联曰:“节著冷山十五年衔命抱符忠贞志远逾苏武,派分晋水甘余疏劾奸弥患铁石心迈迹琼崖。
”大宗祠祀洪皓、洪皎、洪适、洪遵、洪迈等洪氏先祖清末期间每逢春秋两祭,洪团老邀闽南一带洪氏后裔云集大宗,举办盛大祭礼,设宴款待宗亲,追水源木本。但到民国初年祭祖之仪便不再延续,百余年洪团老家族一直在此安居乐业。2000年,泉州南建筑博物馆筹建初期向洪团老的裔孙租用洪氏大宗祠作为办公地点。
其它:
泉州市洪氏大宗祠家族的声明
清咸丰年间,我高祖洪团老买入旧厝一座三进,护厝旷地等,原始契据业主为我高祖洪团老。咸丰11年将第一进倡捐,在族人帮助下建为洪氏大宗祠。民国三十一年我们家族已向晋江地方法院办理了“祠宇壹座”的继承登记,及税契。民国三十四年民国政府颁发给吾祖父洪秀山的该房屋“土地所有权状”。
解放后,我们居住的房屋经历土改验契确权并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在原契加盖验契印章。1983年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晋中法民上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在该房屋居住者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居住使用时有责任保护、维修、不得破坏。
2013年福建省政府闽政行复[2013]49号文,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基于洪团老家族世居于此,至今已150多年,解放后泉州市人民政府在《卖契》加盖“泉州市人民政府验讫”印。民国时期和解放后洪团老家族成员不断地缴交房地产税的事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人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他人不得妨碍。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行复[2014]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泉房鲤字第014949号《房屋所有权证》虽被注销,但申请人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他人不得妨碍。
自清朝始我洪团老家族就凭所拥有的契证管业。现社会上某些组织权贵勾结,政府职能部门不顾事实和证据,违反《行政复议法》,重复使用行政手段,撤销我们的房产证,我们向法院上诉不予受理,欲告无门。某些社会组织还编造各种谎言,捏造事实在国内外媒体上对我们洪团老家族进行诽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欲霸占我们的住宅是没有任何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的,特此声明,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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