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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证

时间:2024/11/17 3:42:04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报关员资格证是指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律和对外贸易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
    详细介绍

    简介

    报关员考试是由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性考试,它是获取报关员从业资格的通行证。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该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2013年第54号公告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013年10月12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了第54号公告,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今后,报关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2013年考试将如期举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也就是说,2013年是海关总署组织的最后一次报关员资格考试,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从2014年开始,是由报关协会组织,考试名称叫报关能力测试,内容增多,考试费用也增加了,证书仅做就业参考之用。

    考试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3年第54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宣告14年来的报关员考试进入终止倒计时。

    海关总署《关于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全文: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新的管理制度将在法律法规完成修订并对外公布后实施。今后,报关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由报关协会自律管理,海关通过指导、督促报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对报关从业人员的间接管理。这一做法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有利于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就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基于此,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鉴于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审批的决定作出前,201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因此2013年考试将如期举行,已经完成报名的报考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不再参加考试的,可以向报名地海关申请退还报名费,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职业介绍

    报关员是指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中国海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报关人员不是自由职业者,报关员必须受雇于某一个企业。根据海关规定,只有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办理

    报关纳税业务,因此,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律和对外贸易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中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

    工作内容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考试内容

    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1.报关专业知识包括报关概述;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贸易管制等。 报关员考试分值分布情况

    2.报关专业技能包括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报关单证填制等。

    3.报关相关知识基本常识;国际贸易知识;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知识;报关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等。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商品归类题、综合实务题、报关单填制题、报关单改错题等。

    考试成绩

    1.公布时间: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并由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各直属海关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查询网站:可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自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申请分数核查。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3.分数线:自2000年开始,每份试卷200分,现按120分为合格线,如有变化,按有关通知文件为准。全国实行统一合格分数线标准,凡考试在合格分数线以上者均可获得资格证书。2008年报关员考试合格标准为110分。

    考试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包括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报关英语、报关单填制、其他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法律法规、国际贸易实务、模拟题。

    考试题型

    按题型分布:总分200分

    (一、单选题:25分

    、多选题:50分

    、判断题:25 分

    、综合实务题:20分

    、商品归类:40分

    、填制报关单单选题:20分

    、查找报关单填制错误:20分

    按知识点分布:总分200分

    、报关专业知识:25~30分

    、报关专业技能(含报关实务、商品编码、报关单):150分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15分左右

    、报关相关基础知识(国际贸易实务):8分~10分

    应试规则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见下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0年第66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或者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所列内容为准。

    座位号采取现场确定方式的,以随机分配的座位号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计算机化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或者纸笔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应当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参加纸笔考试的,还应当携带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和考试工具书,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十条 考生入座后,应当及时填录考生信息。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视为缺考。

    实行纸笔考试的,应当在试卷、答题卡上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印刷、分发错误或者答题卡有污皱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实行纸笔考试的,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三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或者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草稿纸。

    第十四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未真实、准确、规范填写(填涂)试卷和答题卡考生信息、答案,因考生原因使试卷、答题卡污损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关于学历证书

    答:学历证书指的是毕业证书,而非学位证书。

    、关于报名学历

    答:报名学历是考生报名时已取得的毕业学历,应与现场确认报名时准备提交的学历一致。

    、关于应届毕业生报名学历如何填写及现场确认报名时提交的学历种类

    答:应届毕业生(这里专指2010年毕业生),填写报名信息时,可填写即将毕业取得的学历。现场确认报名时,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学历证书,可以凭所在学(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或者其他类似证明(须列明学制)原件和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确认手续,考生应当同时签署凭学历证书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否则后果自负的承诺。

    、200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学历是什么,在校生可以报名并参加考试吗?

    答:200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学历的条件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如果已经持有了大专毕业证书(如专升本的学生)则可以参加报名; 对于没有大专毕业证书的考生(在校生、高中及中专文凭)最终能否参加考试还不确定,如果届时放宽了报名的条件,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给出公告!请学员密切留意我们中心的公告,一旦我们接到通知就会马上联系!

    、学历证书遗失如何报考

    答:学历证书遗失,必须提供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

    、在读生(非应届毕业)可否用学生证报考

    答:不可以。现场确认报名时必须提供学历证书,只有应届毕业生可以凭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或者其他类似证明(须列明学制)原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

    、学历证书上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如何报考

    答:如果能证明证书上的名字是你的曾用名(如户籍证明上有列明)是可以的。如果证书上的名字是错误的用名,则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两个姓名所指的系同一人。

    、200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的方式、考试时间?

    答:200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6月份左右,现场确认时间7月份左右,考试时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未定报名的方式是首先网上报名,然后在规定的时间与地点现场确认。

    、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教材与考试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报关员资格考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共有三大部分内容:

    1.报关专业知识:包括报关概述、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贸易管制等;

    2.报关专业技能:包括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报关单证填制等,

    3.报关相关知识:包括国际贸易知识、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知识、报关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等。

    考试教材一套3本,《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统一教材》、《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报关员资格考试历年试题》,其中《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统一教材》涵盖了考试大部分的内容,是最重要的;另外的两本分别是工具书,和辅导资料。

    、200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在什么时候上市,在哪里购买?

    答:09年教材在2009年7月上市,学员可以在海关现场确认点与各书店购买。

    (十一、报关员资格考试需要提前学习吗?没有09年的教材如何学习呢?

    答:09年教材在2008年7月上市,每年教材的变动部分并不是很多(只有10%左右),因为报关员资格考试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们建议学员可以用08年的教材提前学习,而且每年通过考试的学员一般都是提前用上一年的教材提前学习的!如果等9年教材在7月上市后开始学习,时间肯定是来不及的,这也是大多数学员没有通过考试的原因。

    因为海关出版社的2009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基本是按照实际报名人数印刷的,所以市面上也不太容易找到正版教材。

    证书介绍

    报关员资格证,是报关员持有的从事报关工作的资格证书。就像汽车司机要有驾驶证一样。《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颁发报关员资格证。

    证书颁发

    申领报关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考试合格的,自分数线及合格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海关自作出准予报关员资格申请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证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十九条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告并责令改正;经*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审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三)擅自交换所负责考场或者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集体作弊的;

    (七)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题卡信息点、评分标准、机读数据或者考生成绩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的。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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