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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青海白牦牛

时间:2024/11/19 20:27:23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互助青海白牦牛产于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体质坚实,结构紧凑而匀称;侧视整个体躯低深而长,偏向肉用体态。前躯发育良好、中躯次之、后躯欠佳。体上线鬐甲高长、背腰平直和十字部上隆而形成浅波浪式;体下部周围和体上线密生粗长毛夹生少量绒毛、两型毛,体侧中部和颈部密生绒毛和少量两型毛;椎体短,着生蓬松似人发粗细的长毛。全身被毛白色,裸露面多有大小不等的色素斑和被毛中有隐斑。
  • 分类: 畜禽肉蛋
  • 产地: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 农产品标志产品编号: AGI01361
  • 农产品标志证书持有者: 互助土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 农产品标志登记年份: 2013年
№目 录
    详细介绍

    一.产品介绍

    在民间曾有这样一个传说,华热人的祖先华秀居住在西方遥远的巴颜喀拉大雪山下,牛羊众多,草原就显得不够用了。于是华秀带领本部落的老少赶着大群牛羊向彩云飘去的方向出发了。当人们尾随着牛群走至石峡时,眼前却一片惨景。其它的牦牛全部惨死了,此时,从身后那巍峨的雪山深处出现了一头白色的牦牛,雪一样洁白,十分漂亮,它像一团洁白的云团。向石峡口奔去同一条黑色的巨怪角斗,斗得大地沙石飞扬,天昏地暗,白牦牛用它的勇猛和尖利的犄角战胜了巨怪。人们的面前便出现流水潺潺、云蒸霞蔚、苍松翠柏、绿野如茵的仙境,这就是互助北山(现在的北山国家森林公园)。阉割后的白牦牛有很强的耐久力,是牧民们出圈驮运的重要工具,一头白牦牛驮负100公斤的重物也能趟过河流,穿越沟壑,攀援高山,是摩托车、汽车等现代交通工具所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惟有白色方能带来福祉,惟有白色方能净化心灵,所以就将神的灵气、雪山的精神融合在一起,附着于白牦牛之上,成为“吉祥、平安、善良、美好”的象征,由此产生了别树一帜的白牦牛图腾文化。 考证材料:

    1、青海野牦牛驯育年代,查《史记》、《五帝本记》和青海都兰诺木洪塔里哈遗址出土的文物,有牦牛的踪迹。

    2、《青海省畜禽品种志》(1983.10)。

    3、《青海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报告》(1983.10)。

    4、《青海省畜牧业资源和区划》(四川科技出版社)。

    5、《农牧业资源调查和区划报告》。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况:互助地处黄土高原的最西部,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具有两大高原的自然特点,地势北高南低,最高点为巴扎藏族乡的北沟脑岭,海拔4484 米,最低点在高寨回族乡的曹家堡村,海拔 2200 米.相对高差达 2284 米。全县海拔在 3000 米以上的山峰有68座,海拔4000 米以上的山峰有26座, 山中有多种灌木和大片山坡,宜于放牧.全县牧业用地(草场)84.2万亩,占总面积的20.1%。县境内山川相间,地貌复杂,土壤资源丰富,土类、土种繁多,共有11个土类,3个亚类,35个土属,73个土种。适宜互助青海白牦牛的生长发育。

    2、水文情况:互助县地处内陆,一般降水不足。降水来源:主要是印度洋孟加拉湾来的西南季风;其次是太平洋来的东南季风,冬季有少量西伯利亚来的水汽。白牦牛饲养区年平均降水量一般在550--650毫米左右。降水由南向北随海拔增高而增加。年平均蒸发量为1235.6毫米。年相对湿度64%。县境内有大小天然河流8条,均属黄河流域、湟水水系,全长289.5公里。全县地表水总径流量2亿立方米(不含湟水和大通河)。境内河川污染较少,水质良好,酸碱度均在7.5--8.6之间。地下水综合补给量共1.06亿立方米。总储量3.6亿立方米,可利用量0.77亿立方米。保证率为20%的年开发利用量0.042亿立方米,利用系数5.4%。适宜互助青海白牦牛的生存繁衍。

    3、气候情况:互助县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气温分布总的趋势是由北往南随着海拔高度的降低而增高。由于海拔高,大气稀薄,空气干洁,透明度好,云量少,太阳辐射通过大气层消弱较少,所以,太阳辐射光能资源较丰富。年平均日照时数2521.7小时,年日照率为57%,强日照时间长,年辐射量134-147千卡/平方厘米,冬不冷夏不热。年无霜期平均112天。风向以东北风为主,其次是西南风,平均风速1.4米/秒,气候适宜于互助青海白牦牛生产。

    三.地域范围

    互助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海东地区北部,北倚祁连山脉达坂山,与海北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相接,东北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和永登县毗邻,东南与乐都县接壤,南以湟水为界,与平安县相望,西靠大通县,西南与省会西宁市相接。互助白牦牛养殖区域遍及全县加定、巴扎、松多、五十、丹麻、东和、东沟、南门峡、林川、五峰十个乡镇,海拔2800—4400米以内都属于白牦牛养殖和保护的范围。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2°08′~102°29′,北纬36°58′~37°04′,东西长76公里,南北宽47公里,总面积2358.6平方公里。白牦牛年饲养量3820头,年产牛绒1.91吨、牛毛9.55吨、牛尾1910只。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感官特征:互助青海白牦牛总观外貌:体质坚实,结构紧凑而匀称;侧视整个体躯低深而长,偏向肉用体态。前躯发育良好、中躯次之、后躯欠佳。体上线鬐甲高长、背腰平直和十字部上隆而形成浅波浪式;体下部周围和体上线密生粗长毛夹生少量绒毛、两型毛,体侧中部和颈部密生绒毛和少量两型毛;椎体短,着生蓬松似人发粗细的长毛。全身被毛白色,裸露面多有大小不等的色素斑和被毛中有隐斑。互助青海白牦牛肉:颜色深红,野味十足,有嚼劲;白牦牛肉生食软滑,通气开窍;白牦牛精选肉质略瘦,瘦而不柴,红白相间,美味可口。

    2、独特内含成分 互助青海白牦牛成年平均体重208.75 kg,屠宰率50.54%,净肉率为37.94%。互助白牦牛肉颜色深红,野味十足,肉鲜香嫩,血红蛋白极高,富含蛋白质和氨基酸,以及胡萝卜素、钙、磷、锌等微量元素,对人体保健功效显著。互助青海白牦牛(肉)每千克中含蛋白质21.91%,比规范规定值高1.91个百分点;牛磺酸2.19%,比规范规定值高0.49个百分点;球蛋白比例高、含脂肪1.09%,较其它牛肉低3~8个百分点;每千克脂肪中含胡萝卜素19.1毫克,是普通牛肉的2.65倍;肉内含有大量的钙、磷、锌等矿物质,以及人体所需要的多种微量元素和氨基酸;互助青海白牦牛肉热能值高达2297.43千卡/千克,比普通牛肉高600—1000千卡。

    3、安全要求:产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二级以上要求,天然矿泉水符合NY5027—2008相关要求,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有关要求。产品质量符合GB18406规定要求。出售前要做产地检疫,按GB16549标准进行,检疫合格后可以上市,不合格按GB16548处理。

    五.特定生产方式

    互助青海白牦牛生产的总原则是按标准进行,实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监督、产业化模式、社会化服务。

    1、产地要求:互助青海白牦牛产区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相对集中连片,产区内水电路三通,产区内有天然草场,气候温暖,适宜放牧。白牦牛养殖选择海拔3000米以上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具有两大高原的自然特点,地势北高南低,土壤资源丰富,土类、土种繁多,平均降水量在550--650毫米左右,年均蒸发量为1235.6毫米,年相对湿度64%。水质良好,酸碱度均在7.5--8.6之间。年均日照时数2521.7小时,年无霜期平均112天,平均风速1.4米/秒,适宜于互助青海白牦牛生产。产地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二级以上要求,天然矿泉水符合NY5027—2008相关要求,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一级标准有关要求。

    2、品种范围:互助青海白牦牛选择具有本品种显著特征的公牦牛和母牦牛,选种做到优质,在选配中尽量避免近交,不断提高白牦牛品种的品质和质量。公牦牛一岁左右即有性行为,但无成熟精子,两岁性成熟后即可参加配种 ,2~6岁配种能力最强,以后则逐渐减弱,自然交配时公母比例为1:30~40,此时受胎率较高,个别可达1:50~70,利用年龄在10岁左右。母牦牛一般2~3.5岁开始发情配种,少数3~3.5岁才发情配种。母牦牛季节性发情,一般在6月中、下旬开始发情,7、8月份为盛期,个别可延至年底。每年4~7月份产犊,4~5月份为盛期,个别可延至10月份产犊。 发情周期平均为21d,个体间差异大,发情持续期为41~51h,妊娠期为250~260d。3、生产控制

    .1牛舍修建

    3.1.1牦牛养殖环境、空气质量严格执行NY/T391-2000的要求。

    3.1.2牛舍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饲料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厂、活畜交易市场、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和其它污染源。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等公共场所500m以上,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方为宜。养殖场周围有围栏、防疫沟或绿化隔离带

    3.1.3牛舍内不应饲养其它的经济用途动物,舍外500 m内不饲养偶蹄动物。

    3.1.4牛舍应选择地势高、平坦、具有一定的坡度。避风向阳,干燥通风,水质好,水源充足,符合NY/T391的要求,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地点。

    3.1.5牛舍采用单列式封闭舍塑料暖棚,座北向南,舍内应保暖、干燥通风、采光性能良好。

    3.1.6牛舍地面应保温、不透水、平整防滑、坚固和舒适,污水粪尿易于清扫。屋顶材料要防水、隔热、耐火、结构轻便、造价便宜。屋顶设有通气孔,有一定数量和大小的窗户,门窗要向外开。粪尿沟应通到舍外污水池。要求舍内清洁卫生、空气新鲜。

    3.1.7牛舍内环境质量牛舍内环境质量严格按照NY/T391的要求执行。

    3.1.8粪便及污水处理粪便经堆积高温发酵后作为草地用肥,牦牛场及舍内污水应经消毒、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粪便、污水应及时清扫或不定期消毒。

    3.2饲养管理

    3.2.1 引种

    .2.1.1不得从有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牛只。

    3.2.1.2引进种牛要严格执行GB16567。不得从疫区引种和购牛。

    3.2.1.3牛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它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3.2.1.4引进的种牛应在隔离舍(区)内饲养观察期为40d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实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3.2.2购牛严禁从疫区购牛,购牛时要进行检疫和疫苗免疫接种,购牛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防止带入疫病。

    3.2.3良种繁育应根据养殖场牦牛的生产方向及规模建立完整的良种繁育体系及繁育计划等。

    3.2.4饮水


    3.2.4.1饮水应符合量要求,水质无污染、无毒无害。

    3.2.4.2禁止在白牦牛的饮水中添加使用激素类药物。


    3.2.5卫生消毒

    3.2.5.1 环境消毒牛舍周围环境(包括运动场)每7d撒生石灰1次。

    3.2.5.2牛舍消毒牛舍应每天清除粪便和废弃物,保持清洁,卫生。每批牛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3.2.5.3 用具消毒牛场内所有用具每15d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3.2.5.4 人员消毒牛场饲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饲养和管理工作。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场区,确实需要进入必须严格消毒。

    3.2.6灭鼠、防虫与杀虫

    3.2.6.1灭鼠需要灭鼠时,应尽可能应用物理方法,即放置灭鼠夹、粘鼠板等。若确需用化学方法灭鼠时,应投放不具二次中毒的灭鼠药灭鼠,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进行无害化处理。

    3.2.6.2防虫及时清除牦牛场粪、尿、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包装物、污水、破烂容器和丢弃的盆、桶、罐等废弃物,防止滋生蚊虫。

    3.2.7放牧、补饲

    3.2.7.1正在培育中的人工草场可以使用农药及肥料,严格执行NY/T393、NY/T394。天然草原严禁使用农药及肥料,主要是牦牛粪便返还草原。3.2.7.1.1冬春季的放牧主要任务是保膘和保胎。要选择地势比较平缓、避风向阳的山间坡地、饮水方便的冬季牧场,利用时间约7个月(11月至翌年5月)。对体弱、得病和配种的牦牛给予适量的干草补饲。早上九时出牧,晚七时归牧。避免饮冰水,吃霜草,以使保膘保胎。早春要调节放牧时间,特别注意防止“抢青”,以免流产和拉稀。确保牦牛群顺利渡过冬春难关。冬春季是牦牛一年中最乏弱的时间,除跟群放牧外,有条件的还应加强补饲。

    3.2.7.1.2夏秋季放牧 主要任务是提高产乳量,搞好抓膘和配种,使当年要屠宰的牦牛在入冬前出栏,其他牛只为越冬过春打好基础。地势高,气候凉,潮湿多雨牧草萌发迟,枯黄快。利用时间约3个月(7月至9月)。放牧要早出晚归,尽量延长放牧时间,多饮水,夏季炎热,中午应将牦牛赶到较为凉爽的地方使其进行充分反刍。并根据安排的牧场或轮牧计划,要及时更换牧场和搬迁,使牛粪均匀地散布在牧场上,同时减轻对牧场特别是圈地周围牧场的践踏。

    3.2.7.1.3过渡期放牧海拔在3000 m -4000m,处于冬春季和夏秋季草场之间,气候凉爽。为冬春季转夏秋季,夏秋季转冬春季放牧场。利用时间约2个月(6月和10月)。

    3.2.7.2补饲饲料补饲饲料原料应采用不霉变,不腐烂、不潮湿,不混有杂质的当地产青稞、小麦、燕麦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合成激素,应符合NY 5127-2002的要求。

    3.2.8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白牦牛的饲养管理

    3.2.8.1犊牛的饲养管理犊牛产下后应在1.0h-1.5h内吃到初乳)并尽量吃饱,适当提早(犊牛大约15日龄-20日龄)训练犊牛吃植物性饲料(如青草、青干草等)。犊牛的断奶时间视其生长情况而定,一般(6个月左右以能够吃饱植物性饲料为宜。同时要注意搞好喂奶卫生,保持牛体的清洁,并给予适当的运动和做好经常性的护理工作,饲喂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进行人工喂奶的犊牛,喂奶后应用干净的毛巾等将其嘴擦拭干净,防止犊牛之间互相舔食。

    3.2.8.2青年牛的饲养管理当犊牛长到6、7个月后,即成为青年牛,在冬春季要补喂青干草,以满足其生长发育对营养的需要。将母牛统一组群,并严格控制种公牛入群,以免引起未完全成熟配种。

    3.2.8.3繁殖母牛的饲养管理妊娠母牛的饲养管理:母牛怀孕前5个月,由于胎儿生长发育较慢,其营养需要较少,可以和空怀母牛一样,以放牧为主。妊娠的最后2个月-3个月,以补饲青干草为主,适当搭配精料,例如:胡萝卜、豆饼、玉米、小麦麸等。注意防止妊娠母牛过肥,尤其是头胎青年母牛,以免发生难产。

    3.2.8.4种公牛的饲养管理 种公牛生后满6个月带笼头,10个月-12个月穿鼻环,以便控制。每2个月-3个月称重一次,检查体重变化,防止过肥。

    3.3防疫、兽药使用

    3.3.1防疫

    3.3.1.1工作人员要求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3.1.2免疫接种白牦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同时,佩戴畜禽标识,上传录入相关信息,确保牦牛养殖的可追溯性。

    3.3.1.3疫病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3.3.1.4疫病控制和扑杀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3.1.5记录每群牛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

    3.3.2兽药使用兽药防治疾病所用的防疫药物应符合NY/T472-2006的要求。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已经淘汰兽药、明确规定的违禁兽药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消毒药要使用对人、牛无害的消毒药物,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3.3.3疫病防治技术规程详见附录A 4、屠宰

    4.1 互助青海白牦牛公牛长到3岁后就可以出栏,母牛一般繁殖利用期满后才淘汰处理。应综合考虑增重的速度,饲料利用效率,屠宰率、胴体品质及市场供应状况,确定适宜的出栏时间。牦牛上市前应经有关部门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严禁病牛、未到休药期的牦牛,疫区的牦牛出栏上市。

    4.2运前检疫

    4.2.1商品牛外运前,应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严格按照GB 16567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和标识,合格者方可外运。

    4.2.2活牛在运输途中的时间应当尽量缩短。无法缩短时应当供给充足的饲草和饮水,以防掉膘。在驱赶运输时,一日行程不能超过15kg,途中要吃饱青草,供足饮水,如果连续赶路,中途应安排一日或半日的休息时间。4.2.3商品牛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4.3注意事项商品牛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4.4病、死牛处理

    4.4.1牛场不应出售病牛、不明原因的死牛。

    4.4.2需要处死的病牛,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传染病牛尸体要焚烧或深埋(所埋深度应为尸体距离地面大于1.5m)处理。

    4.4.3有使用价值的病牛应隔离饲养、治疗,病愈后归群。

    4.5废弃物处理牦牛场废弃物处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尿、污水、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7959、GB14554、GB18596规定的要求。

    5、生产记录养殖户做好养殖环节的生产记录,包括牦牛出生、购进日期、用药、免疫接种、出栏、产地检疫等,并将以上生产记录形成档案。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互助青海白牦牛地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饲养场(户),在白牦牛肉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互助土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1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1.2 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1.3 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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