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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大米

时间:2024/9/16 16:45:17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宜春大米是江西省宜春市的特产,外观晶亮、具有光泽,米粒细长、透明或半透明;米饭清香松软,延伸性好,米饭口感好、冷后不回生。宜春属亚热带湿润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16℃-18℃,日照1400-1800小时,积温5000℃-6500℃,年降水量1600-1800毫米,适宜种植水稻。因此这里出产的宜春大米除了外在感官和口感好之外,其营养价值也比较高,直链淀粉15%-20%,胶稠度≥80毫米。

    详细介绍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宜春大米外观晶亮、具有光泽,米粒细长、透明或半透明;米饭清香松软,延伸性好,米饭口感好、冷后不回生。

    营养价值

    宜春大米,直链淀粉15%-20%,胶稠度≥80毫米,米粒长6.5-7.5毫米,米粒长宽比3.1-3.8。

    产地环境

    宜春属亚热带湿润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16℃-18℃,日照1400-1800小时,积温5000℃-6500℃,年降水量1600-1800毫米;土壤多为潴育型、潜育型、淹育型水稻土,pH值4.7-5.5之间;境内河网密布,主要有赣江、袁河、锦江、潦河等四大水系,有大型水库5座,中型水库44座,小型水库1886座,有效灌溉面积30.67万公顷,具有水稻生长良好的自然环境。

    历史渊源

    宜春,种植大米历史久远,约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宜春古称“农业上郡”,早在明清时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米粮聚集市场,明中叶以来,随着农业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批商品粮食市场,其中宜春大米形成于清朝道光年间。

    《宜春地区粮食志》记载:宜春地区是江西省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商品量和粮油品质较为突出。据清同治《高安县志》记载,宜春地区高安县早在唐代就以出产香米。

    生产情况

    2017年,宜春大米保护规模9.2万公顷,年产量35.2万吨。

    2018年,袁州区水稻种植面积85万亩左右。

    产品荣誉

    2018年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宜春大米”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9年11月15日,宜春大米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宜春大米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宜春市所辖袁州区、万载县、奉新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共计10个县(市、区)117个乡镇(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4′13″-116°26′55″,北纬27°33′05″-29°05′58″。

    质量技术要求

    特定生产方式

    (1)生产地选择:生产地势应相对平坦、肥力中等以上,排灌方便、旱涝保收、不易受水旱灾害,集中连片。

    (2)品种选择:选用赣晚籼923,丰优丝苗等丝苗系列品种,黄华占等常规优质稻以及岳优9113,天优华占、隆两优华占等抗病虫、抗倒伏、产量高的品种。

    (3)生产过程管理:生产以绿肥、农家肥、有机肥为基肥为主,深翻整平,以化肥做追肥为辅,有机氮与无机氮的比例要超过1:1。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为主,化学药剂防治为辅,田间广泛安装灭虫灯及使用性诱剂防虫。

    (4)收获与储运:在穗黄、成熟度达到85%-90%时进行,要求不同品种单独收割、晾晒,禁止在沥青、水泥地面上或黄泥砂地面上晒谷;产品要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包装。

    (5)生产记录:宜春大米生产建立全程生产记录,记录要妥善保存3年以上,以利可追溯性检查。

    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宜春大米生产管理符合NY/T 5336-2006 无公害食品 粮食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宜春大米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宜春大米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宜春大米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宜春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和相关责任义务。

    (2)宜春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宜春大米地理标志(宜春大米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宜春大米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宜春大米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宜春大米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宜春大米地理标志。

    ④宜春大米地理标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宜春大米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冒用宜春大米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宜春大米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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